順德區物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發展物聯網建設智慧廣東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6號)、《“四化融合 智慧佛山”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佛發[2010]6號)和《關于加快“四化融合 智慧順德”建設的意見》(順府發[2011]1號)的有關精神,緊抓機遇發展我區物聯網產業,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實現產業轉型升級,打造我區新經濟增長極,參考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64號),以及我區創新運作財政扶持資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物聯網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物聯網是一種通過信息傳感設備,按照約定的協議,把物品與互聯網連接起來,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新型網絡。通過物聯網,可以對人員、機器、設備和基礎設施進行實時的管理和控制,并以更加精細和動態的方式管理生產和生活,達到“智慧”狀態,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改善人與自然間的關系。物聯網用途廣泛,遍及智能交通、環境保護、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智能消防、工業監測、環境監測、老人護理、個人健康、花卉栽培、水系監測、食品溯源、敵情偵查和情報搜集等多個領域。
第三條 物聯網的研發和應用,是信息產業發展的重大飛躍。加快發展物聯網,是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我區優勢傳統產業有機融合的有效手段,是產業結構優化的重要抓手,是新型工業化的助推器,是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順德區物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每年安排扶持物聯網研發和應用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物聯網技術研發與標準制訂、產業聯盟與公共平臺建設、物聯網產業化、系統集成及其應用示范、物聯網產業鏈招商引智等,推動物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在經濟社會各領域全面推廣和集成應用。
第五條 本辦法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為目標,堅持上下聯動、資源整合、應用先導、重點突破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一)上下聯動: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聯合多方參與,形成“國家-省-市-區-鎮(街道)-企業”上下聯動、合力推進的局面。
(二)整合資源:以產業鏈為紐帶,整合技術支撐、信息獲取、網絡傳輸、平臺應用等資源,創新資金管理機制。鼓勵有條件的鎮(街道)設立相應資金,共同推動物聯網產業發展,并積極爭取國家級和省級的物聯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和專項資金的支持。
(三)應用先導:大力發展物聯網技術的規模化應用,強化關鍵核心技術對優勢傳統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選擇具備應用基礎的重點領域和鎮街,分步建設物聯網應用示范工程。依托物聯網技術推動無線城市建設。加快建設廣東(順德)物聯網產業基地。
(四)重點突破:重點突破物聯網芯片在各類產業的應用、RFID、嵌入式智能裝備等關鍵技術,以及物聯網的相關標準、交換接口、信息安全、云計算協同等共性技術。加快集聚一批擁有核心技術和產品的物聯網企業。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共同監督管理。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受理等工作;對無償資助項目負責開展項目評審、管理、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息使用項目進行符合性審查、核定推薦企業名單。區財稅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方式。每年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地區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申報通知(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重點支持區內企業在物聯網產品的自主研發、產學研合作、標準制訂等。
(二)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重點扶持智能制造、智慧商務、智能物流、智能家居、智慧安防等方面的系統集成應用示范與推廣。
(三)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重點扶持物聯網產業基地及園區內的示范和應用類項目的建設,同時對物聯網公共技術和服務平臺、工程中心建設以及物聯網產業聯盟運作等給予適當資助。
(四)產業鏈招商引智。重點對落戶物聯網產業基地及園區的關鍵技術和產品制造項目給予辦公場地和廠房租金補貼,對創業企業提供開辦經費扶持,并對入園企業與我區本地企業開展的物聯網商業合作項目給予資助。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和無息使用兩種扶持方式給予資金支持。無償資助指對確定予以扶持的項目,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將資助資金無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的扶持方式。無息使用指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進行項目立項、決策和監督(包括項目符合性審查、核定推薦企業名單),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負責企業風險審查、績效評估、資金追償、協助資金收回等,監管銀行負責資金發放、收回和協助追償等,不收取企業利息,企業按期等額歸還資金的扶持方式。具體扶持方式以當年受理申報通知(指南)為準。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能采用一種扶持方式。
第十條 無償資助項目當中的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扶持金額將根據項目的技術水平、產業帶動作用及相關經濟效益指標,經專家評審后分檔次給予扶持。其中產品研發與產業化類單個項目的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服務平臺建設類單個項目的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且單個項目的資助總額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1:4,但對于完全為全區物聯網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可不受該比例限制。招商引智類項目資助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每年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無償資助項目當中的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于所申報項目的建設,除用于相關設備的購置、軟件系統購買、產品或成果的鑒定和驗收費,生產廠房建設(產業化類項目),試驗外協費、能源材料費(產品研發類項目),資料印刷費、租賃費、人工費用(服務平臺類項目)外,還可用于支付項目的商業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二條 在同等條件下,對承擔本項目取得良好成效的單位,在申報國家、省、市物聯網、兩化融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或申報有關獎勵可享受優先推薦或支持。
同一項目已獲得本區其它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本項目一般每年定期組織申報和受理,具體的受理與截止時間以當年受理申報通知(指南)為準。受理申報通知(指南)以發文及網上公告等形式發布,符合申報條件的均可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本項目的企業和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主承擔單位必須是在順德區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經濟基礎,并擁有較強的物聯網人才隊伍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有較好的經濟實力和信貸條件,以保證項目能順利按計劃開展實施。
(三)申請項目必須在順德區范圍內組織實施。
(四)項目主承擔單位已承擔3項或以上區物聯網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但未結題驗收的,不能申報當年度區物聯網項目。
(五)申報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專項條件。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要求:
(一)基本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對我區支柱產業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帶動作用的物聯網技術研究或產業化項目,以及對社會化綜合服務有顯著提升的應用類項目。
(二)對項目依托單位的申報要求:項目技術研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權屬清晰。項目技術研究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項目技術成熟度高,產業關聯度大,產業化前景良好,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和較高的投入產出比。項目研究的內容是產業共性技術或行業關鍵技術。
(三)對產業服務平臺的申報要求:被認定為區級以上物聯網產業基地、園區、公共服務平臺、聯盟及其它產業載體內的建設項目。
(四)申報通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及受理
(一)申報程序:
1、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區物聯網專項組織申報通知要求,認真填報申報材料。
2、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非招商引智類項目主要包括:
(1)項目申報書。
(2)法人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經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5)其他證明材料(例如: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被認定的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及已開展的市場應用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7)項目已開始實施的還應提供資金支出有效憑證。
(8)申報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項目申報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每年在發布申報通知(指南)時提供具體編寫指引。
3、招商引智類項目的具體申報材料要求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產業基地當年度招商重點方向在申報通知中具體規定。
(二)項目受理:申報單位將書面材料加蓋公章后統一用A4紙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數據報送到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指定的委托受理機構,受理單位對申報項目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匯總,對不符合申報條件或申報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項目的評審和立項
第十七條 無償資助項目當中的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其委托單位組織相關行業的技術、商務、財務專家組成的項目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根據申報項目的書面材料,評估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效益和風險等立項要素,結合申報單位的技術水平、經濟實力、企業信譽度等實際情況,對項目進行量化評分。項目評審小組按照計分原則,對評審項目進行綜合擇優排序,對重大扶持項目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實地考察和答辯,最終確定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立項,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專家的綜合評審意見,結合我區產業重點發展方向、年度計劃及項目申報單位承擔過往項目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確定立項項目及資金扶持項目名單初步計劃后,應在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網上進行公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 7 日內無異議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會同區財稅局制定財政扶持經費的報批方案,報區政府審批。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組織重審,重審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并將重審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經區政府批準獲得立項的無償資助項目,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發文下達立項名單,立項項目即納入當年度物聯網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無息使用項目的評審和立項按照《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無償資助項目當中的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按合同進行管理。獲得立項的無償資助項目,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息使用項目的監督管理按《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無償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主要負責人牽頭對目標任務實行進度控制,階段實施、分段完成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三條 無償資助項目合同內容原則上不能變更。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書面申請或報告。如確實不能執行合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審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銷項目的決定,項目經費未撥付的停止撥付,已撥付的追回未支出部分。
第二十四條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按合同規定及時下達無償資助項目經費;區財稅局負責按時撥付項目經費。日常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會同區財稅局組織開展無償資助項目實施過程的檢查、評估;審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無償資助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組織實施項目;設立項目專賬財務管理制度,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按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接受并配合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完成項目研發內容,及時申請項目驗收。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無償資助項目當中的物聯網產品研發與產業化、物聯網應用與系統集成、物聯網產業服務平臺類項目原則上要求在簽訂合同后一年內完成實施。項目實施期滿半年內必須進行驗收。無息使用項目的驗收按《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無償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后,應按項目驗收有關要求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驗收申請,經批復同意的,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無償資助的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交項目總結材料和決算報告,專家組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實施所取得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社會效益及經費使用情況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九條 因客觀條件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于合同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原因及延長時限,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準是否給予延期,每個項目原則上只能延期1次。
第三十條 驗收結果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任務完成量(合同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研究過程及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四)超過合同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做出說明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一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可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內,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驗收申請。若仍未通過驗收的,將按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無償資助類項目,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財政資金,并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法人兩年內申報區級財政資金項目扶持計劃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使用區級財政扶持資金弄虛作假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法人五年內申報區級財政扶持資金項目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區財政資金扶持而未進行驗收的物聯網扶持項目,按原合同書或責任書要求進行驗收。發布本辦法后新簽訂的財政資金項目依據本辦法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項目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關于印發<順德區物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順經發〔2011〕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