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科技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科技資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區政府《印發順德區推動科技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順府發〔2008〕33號〕和《關于區級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意見》(順府發〔2009〕24號)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區創新運作財政扶持資金使用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順德區科技資金(以下簡稱“科技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順德區內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科技項目和為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服務的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科技資金,納入區財政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遵守國家、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資金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共同監督管理。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確定科技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管理,下達科技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財稅局負責科技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對科技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
其中重大科技項目的評審、下達、管理、監督按《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金扶持的范圍、條件和方式
第五條 科技資金優先支持以下范圍:
(一)科技創新項目:是指由順德區政府倡導的,為推動全區社會經濟發展而進行研究開發,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有引領或促進作用的科技創新項目,包括:重大科技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含院士工作室建設項目和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項目)、科技服務機構建設項目(包括科技服務示范機構和科技服務創新示范項目)、社會發展項目以及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科技類項目。
(二)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是指依托具備一定資源優勢、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為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服務的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或行業商會等為主體,直接為產業技術創新服務的開放性平臺以及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條 申報主體應具備的條件:
(一)科技創新項目:
1.申報重大科技項目的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應為在順德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申報主體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較強基礎和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技術和裝備的必要條件;
(3)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4)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高,具備支持重大項目實施的必要資金。
2.申報產學研合作項目的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應由順德區內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作為主申報單位,與國內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聯合申報;聯合申報各方須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明晰各方分工任務、經費安排和知識產權歸屬等,主申報單位應對聯合申報各方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核,并作為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承擔總責任;
(2)項目主申報單位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高,具備支持產學研合作項目實施的必要資金,具備良好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和產業化生產條件;
(3)申報單位應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4)申報院士工作站項目還需符合以下條件:已與院士簽訂合作期限不少于兩年的院士工作室建立合作協議;院士工作室科研人員中院士不得少于1名,院士團隊成員不得少于3名,企業研發人員不得少于6名;有明確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在研項目;
(5)企業科技特派員是指已簽訂《省部企業科技特派員派駐協議書》并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文認定的企業科技特派員;
(6)申報鎮(街道)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項目應由鎮(街道)政府負責組建,制訂特派員工作站的發展規劃、運作模式和引進特派員的工作方案,并安排了相應建設扶持資金;特派員工作站須有特派員專門的辦公和研發的場所,進駐的特派員不少于2人,特派員有在研科研項目;
(7)申報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由行業骨干企業負責組建,制訂特派員工作站的發展規劃、運作模式和引進特派員的工作方案;必須有特派員專門的辦公和研發的場所,進駐的特派員不少于1人,特派員有在研科研項目;企業有投入特派員工作站建設的經費預算。
3.申報科技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的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認定科技服務示范機構的主體條件:在本區內注冊并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年以上科技服務運營經歷;近3年年均科技服務收入20萬元以上;有與其科技服務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與設施;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服務業績顯著,在本地區或本行業有較大影響、較強的服務能力和特色鮮明的主導業務。
(2)申報科技服務創新示范項目還應具備以下條件:申請單位已認定為順德區科技服務示范機構;項目的服務內容對產業發展有明顯的帶動作用;有明確的工作計劃,目標明確、措施得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開展的科技服務業務合規、合法,能夠提供相關票據證明。
4.申報社會發展項目的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必須是依法在順德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及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
(2)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及我區的政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我區專業鎮發展及人口與健康、資源與環境和社會事業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的攻關或方法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應用,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項目知識產權明晰;
(3)申報單位有較強的科研開發團隊和基礎。
(二)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申報行業公共創新平臺的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平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若申報平臺由多個單位聯合參與建設,則必須確定平臺的主建設單位。平臺建設地點必須在順德區內。
2.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技創新資源和技術裝備,平臺要向社會開放,能為我區產業技術創新提供技術服務。
3.擁有為科技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4.能夠提供項目順利實施的自籌資金、技術支撐和日常運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5.具備開展公共技術服務的體制和機制保障,能保證技術服務的開放性,并能以優質的服務取得收益,實現自我良性運行。
6.平臺必須承擔面向社會提供優質優惠公共科技服務的義務,平臺擁有的科研儀器設備和科研場所必須向社會開放,承擔科研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任務。
第七條 科技資金的扶持采用無償資助和無息使用兩種扶持方式給予資金支持。無償資助指對確定予以扶持的項目,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將資助資金無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的扶持方式。無息使用指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進行項目立項、決策和監督(包括項目符合性審查、核定推薦企業名單),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負責企業風險審查、績效評估、資金追償、協助資金收回等,監管銀行負責資金發放、收回和協助追償等,不收取企業利息,企業按期等額歸還資金的扶持方式。本實施細則除第五條第(一)款中重大科技項目采取無息使用扶持方式外,其他項目均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一)重大科技項目扶持的標準:符合相關要求的,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無息使用資金扶持。
(二)產學研項目扶持的標準:引導類項目每項扶持20萬元,重大類項目每項扶持50萬元。
(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項目扶持的標準:經認定的科技服務示范機構每個一次性扶持10萬元;科技服務創新示范項目每項一次性扶持20萬元。
(四)社會發展項目扶持的標準:每項扶持不超30萬元。
(五)行業公共創新平臺建設扶持的標準:由平臺建設單位與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由區政府指定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或合同,確定區財政支持的額度。
第八條 同一年度內,企業同一項目或關聯項目只能申報年度科技資金中的一個專項(含無息使用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科技資金的申報
(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按照本辦法,發布年度申報通知(指南),企業按照申報通知(指南)的條件和要求進行申報,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組織無償資助項目符合條件的主體申報,公開受理企業申請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及內容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評審階段。重大科技項目的申報和評審按照《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無償資助科技資金的評審
(一)實行專家評審(評議)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根據年度的工作實際需要,評審釆用如下方式進行: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組織或其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負責對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審,并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申報主體的申請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形成立項初步計劃,并通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為立項項目異議期。經公告沒有異議的項目,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正式辦理立項及資金撥付手續。對于項目存在重大異議的,應按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一條 參與區級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的項目,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按區級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項目,不給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近3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2年的;
(四)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或正面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第四章 立項和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資金無息使用項目的立項和資金管理按照《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科技資金無償資助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與申報主體承擔單位簽訂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納入區科技計劃主體管理。
科技資金無息使用項目參照合同管理的模式,納入區科技計劃主體管理。
第十五條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無償資助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科技資金無償資助項目使用的監理和驗收工作按照國家、省和區科技資金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的有關要求開展。
科技資金無息使用項目的驗收按照《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科技資金無償資助項目的實施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科技資金無償資助項目的驗收工作應在《項目合同》到期1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到期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審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對科技資金使用、管理中發生的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原《順德區科技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順經發〔2011〕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