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創新使用我區扶持企業發展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我區傳統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扶持一批技術、知識含量較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較高產品附加值的初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佛山市順德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管理規定》“創新運作財政扶持資金”的要求,我區自2013年起,設立創新扶持資金(如下簡稱“創新資金”),促進企業發展壯大。為了規范運作、科學審查、風險可控管理好創新資金,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創新資金采用無息使用扶持方式,政策依據和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順德區促進工業設計創意產業發展實施辦法》、《順德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順德區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辦法》、《順德區科技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順德區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順德區物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創新資金來源:在每年區科技和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中科學、合理調劑安排。
第四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創新資金相關產業政策制(修)定、資金立項、開展資金監督等。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負責創新資金的政策執行,包括資金專帳管理、風險審查、績效評估、資金追償、協助資金收回等。監管銀行負責創新資金的發放、收回和協助追償等。
第二章 申報對象與方式
第五條 申請無息使用創新資金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依法注冊,依法納稅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產業化的科技型企業,從事知識型、智慧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以及有利于推動我區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的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項目。
(三)企業承諾不低于創新資金金額1倍或以上的自有資金配套投入。
(四)企業有償還創新資金的能力,并承諾到期等額歸還創新資金。
(五)企業承諾創新資金只用于項目實施所需要的技術改造、科技成果產業化、科技研發等支出,不得用于員工工資和獎勵,不能挪作他用。
(六)創新資金必須用于順德行政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六條 獲得我區龍騰企業、星光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七條 對創新資金無息使用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創新資金總額控制基礎上,遵循企業自愿申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進行項目符合性審查并核定推薦企業名單,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對推薦企業開展風險審查,監管銀行負責發放、企業按期向監管銀行等額歸還創新資金等程序,免收企業利息和保證金。
第八條 除辦理創新資金無息使用抵押手續等所需法定費用外,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監管銀行不得收取企業任何其他費用。
第九條 每家企業獲得無息使用的創新資金額度按各產業政策中規定的額度范圍執行。
第十條 每家企業無息使用的創新資金僅限一筆,且每筆期限為一年,到期等額歸還。確因項目需要,企業在該筆創新資金使用到期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評估審查通過后,該筆創新資金可展期無息使用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年,到期等額歸還。
第十一條 被扶持企業在創新資金無息使用期內注冊地變更到區外的,企業須在注冊地址變更之日前歸還創新資金,否則按逾期歸還處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符合性審查、風險審查和發放程序
第十二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按有關政策實施要求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指南)》,接受企業申報。企業按當年的《申報通知(指南)》,把項目申報材料遞交至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針對項目合規性、可行性等層面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三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應積極宣傳有關政策,做好政策的銜接和申報輔導工作。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各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各行業商(協)會要積極發動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
第十四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開展項目符合性審查,形成推薦企業名單。
第十五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對推薦企業開展包括材料審核、信用評估和實地考察等的風險審查。
第十六條企業需提交以下風險審查材料:
(一)《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無息使用項目申請書》(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另行制定)。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企業上兩年度財務報告及本年度上個月會計報表;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和本年度上個月會計報表。
(四)企業開具的創新資金到期歸還及自有配套資金投入承諾書。
(五)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可以根據企業的風險審查評估情況,要求企業提供不高于60%的抵(質)押擔保物。
抵(質)押擔保物包括房產、設備、存貨、車輛以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股權、期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等動產或不動產。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另行制定企業抵(質)押擔保物評估標準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確定給予創新資金無息使用的企業名單和金額上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備案。
第十九條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向企業出具同意發放創新資金無息使用的通知書。
第二十條企業與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監管銀行簽署創新資金無息使用合同書。
第二十一條監管銀行憑創新資金無息使用通知書、創新資金無息使用合同書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扶持企業發放創新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與申請企業或項目實施者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三條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創新資金的行為,按照有關權限的規定,由區財稅、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創新資金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在監管銀行設立創新資金管理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每季度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書面匯報創新資金的發放及收回情況。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對創新資金的政策執行中出現失、瀆職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監管銀行每年開展該項業務所產生的手續費、管理費等費用在創新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申報、受理、評審等環節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監察審計委員會、監察審計部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每年對當年創新資金無息使用到期歸還的被扶持企業進行績效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上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和區財稅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會同區財稅局不定期對創新資金使用整體情況進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十八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的重點是:
(一)企業是否按項目進度和配套投入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創新資金,是否建立項目資金專帳管理。
(二)該企業的經營收入、科研投入、納稅、創造就業等指標是否有明顯的增長。
(三)該企業是否取得了一定質量、數量的知識產權。
(四)該企業是否在研發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五)其他相關的績效指標。
對上述幾方面均未取得明顯績效的企業,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建議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創新資金無息使用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用虛假材料或憑證獲取無息使用資金的,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區財政資金扶持項目資格,收回其無息使用資金。
企業逾期歸還創新資金的,記入人民銀行誠信記錄,該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再申報我區各級財政扶持資金;同時,對有提供抵(質)押擔保物的,啟動抵(質)押擔保物清償變現和法律追償程序。
企業逾期兩年以上仍不能還清創新資金的,損失資金作呆帳處理。當呆帳金額達到創新資金總額的5%時,暫停創新資金無息使用相關業務。
第三十條 創新資金無息使用到期后,企業須在使用到期后一個月內向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無息使用績效自評報告》(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另行制定);
(二)該筆創新資金到期時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
(三)該筆創新資金等額歸還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在監管銀行開立帳戶的存根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三十一條 企業實施創新資金無息使用的項目,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確認企業已提供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要求材料后,該項目驗收視同完成。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