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力!國務院昨天又出了三項稅收優惠政策
10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在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部分所得稅試點政策,推進結構調整,助力創業創新。
明年起放寬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
會議指出,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定向結構性減稅拉動有效投資、推動“雙創”、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舉措。會議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范圍。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在原有基礎上,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及合作或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等可按規定納入加計扣除。二是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三是簡化審核,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并核算。
將創新示范區兩項稅收優惠在全國推廣
會議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兩項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
一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500萬元以內部分免征、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是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股東和技術人員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知識鏈接:關于加計扣除
技術創新由研究開發活動來實現,研發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為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國家實施加計扣除政策。簡單來講,就是在實際發生研發費用數額的基礎上,對稅法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是說,企業開發新產品,按規定允許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