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獎勵區級創業孵化基地,順德發布《順德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近日印發了《順德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未來四年將對認定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補。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對具備以上所列主要功能,并同時達到以下基本條件的創業載體,可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 :
(一)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在園區內設的專門用于創業孵化服務的場地建筑面積不少于 2000平方米,其中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農業型基地面積不少于 60畝,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 30個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三)創業實體入駐率不少于60%,在孵實體數量不少于20 家。
(四)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 管理服務流程規范, 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五)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六)孵化基地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
(七)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