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03]38號)
為鼓勵和扶持我省外向型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外貿出口,推動我省經濟發展,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原“省外經貿廳”)于2003年7月制定并印發《廣東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03]38號)。
為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幫助企業充分了解、掌握政策資源,產創中心特對此進行政策解讀。以下解讀基于“粵財外[2003]38號”文件。
一、資金解釋
廣東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資金,是指省財政每年安排2500萬元,用于扶持我省外向型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專項資金。
二、資金分配方法
采取因素法進行資金分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每年根據各市上年度民營企業的出口實績、一般貿易出口實績、進出口企業數量、有出口業績的企業數量、在國外建立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數量、發展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市資金分配額度。
三、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共同管理。各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相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進行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資金支持方向
1. 企業參加境外及港、澳、臺國際展銷會;
2. 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取得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各類產品認證;
3. 企業取得國外知識產權,含出口產品商標國外注冊和國外專利等;
4. 企業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
5. 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舉辦的進出口業務培訓活動。
五、資金支持標準
1.對參加經國家商務部批準享有外展經營資格的國內機構組織舉辦或組團參加的境外國際展銷會的企業,對其攤位費給予定額補助;
2.對采用國際標準取得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各類產品認證;取得國外知識產權的企業,按一定的比例補助;
3.對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的企業,按年檢的評定等級給予定額補助;
4.對民營企業進出口業務培訓,實行定額補助。
以上各項補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市根據各自掌握的可分配資金額度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六、申請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我省(不含深圳)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 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3. 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并通過進出口經營資格年審合格的民營進出口企業。